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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


    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基础教育必备办学条件之一,是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内容。自一九九六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委《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后,全省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进展迅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省上下形成了建设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良好氛围。从二 OO 一年起,我厅将对申报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达标的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现制订以下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验收内容
  中小学图书馆(室)的验收工作,按《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见附件1-8)及《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标准( 试行)条文说明》的内容进行。
  一类高(完)中 : 省重点中学,按附件 1 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高(完)中 : 设区市级重点中学,按附件2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高(完)中 : 普通高(完)中,按附件3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初中:各设区市所在地初中,按附件 4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初中:县(市、区)城(镇)初中及农村乡(镇)初中,按附件5的要求进行验收;
  一类小学:设区市、县(市、区)直属小学,按附件6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类小学:乡(镇)中心小学,按附件7的要求进行验收;
  三类小学:村完小,按附件8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评估验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发展状况,制订全县评估验收规划,以乡(镇)、学校为单位逐步进行,验收合格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
    2.当全县所有的乡(镇)或部分乡(镇)验收合格后,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验收;
    3.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县为单位,也可以乡(镇)为单位逐批进行验收。当全县所有乡(镇)验收合格后,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教育技术装备规划,确定县(市、区)接受省教育厅验收的具体时间。县(市、区)根据自查验收的情况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申报表”(见附件9)及“ 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 (见附件10),向省教育厅申报验收;
     4.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经统筹安排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省教育厅将下文通报。

    三、验收范围
     1.县对乡的验收范围,指乡辖村完小以上的全部学校;
     2.省、设区市对县的验收,按以下要求:
    (1)省重点中学、县直中小学为必查单位;
    (2)每个被验收的县抽查30%的乡;
    (3)被抽查的乡,中学、乡中心完小必查,村完小抽查30% 。
    (4)小学附设初中的学校,按附设班级数多少来确定验收标准。
    附设初中班级数 ≤6个班,藏书量按小学配备要求计算,但计算公式中班级数为中学与小学班级数之和,书籍内容需考虑 中学生阅览要求;   
    附设初中班级数 >6 个班,按以下标准验收:藏书量为中学藏书配备与小学藏书配备要求之和;藏书架的数量以满足所有藏书上架且能分类排架为最低要求;阅览室需设中学生阅览室、小学生阅览室及教师阅览室三间;目录柜为中学配备要求与小学配备要求之和;出纳台 1 个,但分格数目为中学班级数与小学班级数之和;报刊订购种类及陈列架数量以达到中学或小学两种标准较高的一种为最低要求。

  四、达标要求
    1.各类学校基本分满分为100分,合格为85分。另设“附加分” 一栏,旨在鼓励学校高标准建设图书馆(室),在基本分合格后计入总分;
    2.全县被查学校基本分的总平均分达到 85 分及以上;一类高(完)中、二类高(完)中基本分必须合格。
    3.全县被查学校的合格率必须在 90% 以上。
    以上2、3点同时达到的县,为全县验收合格。

    五、奖励办法
    1.对中小学图书馆(室)普及县验收通过的县(市、区)由省教育厅颁   发奖牌和证书。
    2.对验收通过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
        1.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一)
        2.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二)
        3.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三)
        4.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四)
        5.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五)
        6.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六)
        7.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七)
        8.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验收表(表八)
        9.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申报表
        10 、县分乡(镇)、分校自查验收情况一览表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室)要依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工作人员要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

    二、图书馆(室)的书应包含各类图书、报刊和供教师使用的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和应用型书籍。图书、报刊的采集收藏应优先选购国家教委和省教委评审推荐的书目。藏书应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三、各类书刊均要建立总括目录和个别登录两种账目,新购进的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验收、学校领导人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图书出库时应由管理人员填写出库单,标明书名、册数、单价、金额,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有保存价值的报纸和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四、书刊分类执行《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儿童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版)》《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期分类表》标准,书刊著录依据《普通图书著录规则》和《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标准和要求。目录设置以卡片目录为主,中学应设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小学设书名目录,规模较小的且采用了半开架借书方式的学校,可不采用卡片目录。要做到书卡相符。

   五、要按照《图书借还规定》组织书刊借阅。要及时办理新生《借书证》和换证;要按规则凭证借阅书刊;借书时要求借阅者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面等情况,要加记印章。

   六、要按照《阅览规则》组织读者阅览。阅览室里所有资料只能在室内查阅,不许外带和外借;在室内阅读只能带笔记本;各种报刊杂志阅后要放回原处;要保持室内的清洁、明亮、安静、室内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丢乱扔杂物。

   七、要严格执行《书刊赔偿规定》。一般书刊按现价 2 倍赔偿;珍贵书刊按 3-5 倍赔款;多卷书遗失一册或数册者按全套现价以上述规定赔偿。对损坏程度轻微不影响内容完整可续借的,酌情赔偿。

   八、图书馆(室)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向读者介绍新书和有关图书知识;要通过开展读书活动、开办讲座等方式鼓励学生读书、读好书,以提高图书的使用率。

   九、要保证图书储藏、管理和流通科学规范有序。新到的图书要及时分类、编号和著录;流动的书刊要及时上架入柜;要按照剔除原则剔除滞书;对残缺不全的书籍清点后报批核销。条件较好和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进行计算机管理。

   十、要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蛀,做好图书馆(室)藏书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工作人员长期外出或调离,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账物清楚后方能离校。学生离校前要办理归还图书的手续。

图书馆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学校用来藏书和为师生提供阅读的场所。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以下管理制度:

    1.由图书阅览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加阅览场所和阅览时间,满足广大师生的需要。

    2.图书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建全登记手续。图书馆管理人员,负责图书,期刊、教学参考资料的保管借阅工作,认真对图书登记、分类、编目、盖章、建卡和上架工作。

    3.要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干净,图书编排整齐有序。保持管内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吵闹、大声讨论,影响他人阅读,不许吸烟,防火、防盗,做好安全工作。

    4.建立图书借阅制度,图书赔偿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借阅,偿还,愈期不还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丢掉图书,按规定加倍赔偿。

 

图书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由业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2.图书杂志的订购由图书管理人员作出计划,交所领导审核批准后购买。

    3.购进图书及杂志应及时分类、登录、编目上架,建档管理。

    4.图书杂志要保持完整,丢失图书每册罚款五倍,各种杂志每期则赔全年。

    5.阅览图书在图书阅览室,不携出室外。借阅图书应办理手续,工具书及当年杂志一津不外借(非专业杂志限借二天)。

    6.本所职工借出图书限一月内主动归还。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管理员说明。

    7.凡借出图书,必要时图书管理员有权随时收回。

    8.年终及时整理图书,杂志按年份装订成册。登记建档保管。

 

中小学图书馆() 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 ) 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调资晋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等同看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有条件的学校图书馆要积极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将有保存价值的馆藏图书制作成电子文档。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

    第十条  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采用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方式的小学图书馆可不设书名目录。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图书馆,计算机能够满足师生进行书目检索的,可废止卡片目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女子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寺旨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 、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图书馆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图书馆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 ( 城域网 ) 的结合,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
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1.9平方米。
    农村中小学校图书馆的规模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制定。
    图书馆应有良好的避风、换气、采光、照明、防火、防潮、防虫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图书馆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在教育经费中按一定比例设立图书专项经费,各地教育图书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学校要多渠道筹措图书经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助图书馆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 中小学图书馆藏书量及藏书分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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