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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图书馆(室)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试行)中小学图书馆(室)是基础教育必备办学条件之一,是现代教育技术装备工作重要内容。自一九九六年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教委《关于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后,全省各地中小学图书馆(室)工作进展迅速,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将此项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全省上下形成了建设中小学图书馆(室)的良好氛围。从二 OO 一年起,我厅将对申报中小学图书馆(室)装备达标的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现制订以下评估验收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验收内容
二、验收程序 三、验收范围 图书馆(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室)要依照《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进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工作人员要经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持证上岗。 图书馆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学校用来藏书和为师生提供阅读的场所。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促进教育教学的发展,特制以下管理制度: 1.由图书阅览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加阅览场所和阅览时间,满足广大师生的需要。 2.图书是学校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建全登记手续。图书馆管理人员,负责图书,期刊、教学参考资料的保管借阅工作,认真对图书登记、分类、编目、盖章、建卡和上架工作。 3.要保持室内卫生整洁干净,图书编排整齐有序。保持管内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吵闹、大声讨论,影响他人阅读,不许吸烟,防火、防盗,做好安全工作。 4.建立图书借阅制度,图书赔偿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借阅,偿还,愈期不还的要追究责任,给予处罚,丢掉图书,按规定加倍赔偿。
图书管理制度 1.图书资料室由业务办公室统一管理。 2.图书杂志的订购由图书管理人员作出计划,交所领导审核批准后购买。 3.购进图书及杂志应及时分类、登录、编目上架,建档管理。 4.图书杂志要保持完整,丢失图书每册罚款五倍,各种杂志每期则赔全年。 5.阅览图书在图书阅览室,不携出室外。借阅图书应办理手续,工具书及当年杂志一津不外借(非专业杂志限借二天)。 6.本所职工借出图书限一月内主动归还。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管理员说明。 7.凡借出图书,必要时图书管理员有权随时收回。 8.年终及时整理图书,杂志按年份装订成册。登记建档保管。
中小学图书馆(室) 规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室)(以下简称图书馆 ) 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建设,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第三条 图书馆是中小学校的书刊资料信息中心,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 图书馆的基本任务: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采集各类文献信息,为师生提供书刊资料、信息;利用书刊资料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指导学生课内外阅读,开展文献检索与利用知识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收集、整理资料,利用信息的能力和终身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人员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图书馆建设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教育技术装备机构做好图书馆建设的组织、协调、配备、使用、培训、评估等具体业务工作。 图书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 第五条 图书馆负责人要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识。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基本的图书馆专业技能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图书馆要设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工作人员编制在本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 第六条 图书馆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 第八条 图书资料的配备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兼顾教师。图书馆的藏书,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供师生使用的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研究的理论书籍和应用型的专业书籍。图书馆藏书应做到结构合理,要按《中小学图书馆(室)藏书分类比》配备。 第九条 图书馆藏书量不得低于《图书馆(室)藏书量》的规定标准。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中小学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图书复本量标准及增新剔旧(剔除)原则。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而定。图书馆每年要剔旧更新图书,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 第十条 图书馆应建立书刊总括登录和个别登录两种帐目。 第十一条 图书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进行分类;期刊应按《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图书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图书著录规则》标准;期刊著录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计算机编目按《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实行卡片目录的中学图书馆应设有书名目录和分类目录,条件好的图书馆可增设著者目录。小学图书馆要设书名目录。 第十四条 图书馆应以全开架借阅和半开架借阅为主。要开展女子外借、阅览、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并发挥班级图书角、图书箱的作用。 第十五 图书馆要配合学科教师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并开展图书情报教育课、图书和图书馆知识介绍、工具书使用方法、图书的选择和读书方法以及读书卫生知识等方面的指导。学校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寺旨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 第十六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鼓励图书馆对社会开放。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重视和加强乡镇中心图书馆的建设,辐射周边学校,做到资源共享。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 图书馆应配备书架、阅览桌椅、出纳台、报刊架、书柜、目录柜、文件柜、陈列柜、办公桌椅、装订设备、安全设备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有计划地配置复印、声像、文献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 、扫描仪、刻录机、打印机等设备。图书馆要设置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有条件的学校可按学科分类设置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电子资料室、多功能学术报告厅等。 第十八条 城市中小学校图书馆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现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独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规程执行,各地乡镇中小学图书中心的建设参照本规程高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 中小学图书馆藏书量及藏书分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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